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条例。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一定时间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得政府公开信息。申请人也可向受理机构索取资料。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路、158路、200路、308路、311路、323路、327路至黎明公交车站,或乘坐70路、97路、103路、122路、125路、303路、 307路、312路、339路至乌山桥西公交车站,步行至房地产综合大楼即可。
书面申请方式。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构领取《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文件要求,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