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游戏各区、县(市)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分)局:
为进一步加快城镇“智慧安防”小区(以下简称“智安小区”)建设,提高新建住宅小区精准防范能力,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社会治安长治久安,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智慧安防设施建设通知如下:
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第49号令)、《浙江省公安机关住宅小区智能安防系统建设总体技术要求》(浙公办〔2017〕136号)等有关规定,以及《绍兴市公安机关“智安小区”建设技术规范》、《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等相关标准,将全区新建居民住宅区建成标准、规范的“智安小区”,真正实现“防为上、防为先”的安防目标。
1.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法定机构检验、认证合格或生产登记批准;
3.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稳定可靠、成熟先进和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要根据住宅小区规模、建设投资,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开展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
1.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需与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投入使用。
2.新建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需按照《绍兴市公安机关“智安小区”建设技术规范》(详见附件)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1.公安部门。制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智慧安防设施技术标准;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智慧安防设施的规划评审;指导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智慧安防设施的建设;参与新建住宅小区配套智慧安防设施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证明并报建设部门备案,验收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新出让居住用地的规划条件书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智慧安防设施相关内容和要求,按照《绍兴市公安机关“智安小区”建设技术规范》(绍公网传〔2019〕2451号)等要求执行。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参加新建居民住宅区项目竣工验收,确保新建居民住宅区智慧安防设施配置标准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智慧安防设施验收未通过,房屋验收不予通过。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新建居民住宅区“智安”建设,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有效措施。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智安”小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安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
2.明确责任,齐抓共管。住建部门要按照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新建居民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建设的审核把关。公安部门要把居民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运行管理作为社区警务的重要内容,督促社区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互通、工作同步推进。
3.统一标准,提升效能。各建设单位在新建居民住宅区“智安”建设工作中,要以《绍兴市公安机关“智安小区”建设技术规范》为基础,严格按“4+X”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并与公安机关数据互联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形成全区“一张网”,切实提升整体防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