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征求意见!事关小区地下停车位
发布时间:2024-08-15 08:11:49

  爱游戏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人防办组织编制了《六安市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了市有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的意见。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主页()“意见征集库”栏目或市人防办主页()点击“互动交流”栏目留言;

  3.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市人防办综合科(地址:六安市佛子岭路皖西博物馆西侧和谐东路(市人防办),邮政编码:237000,电话),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为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城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城区住宅区范围内(含商住区),规划用于停车的各类地下场所(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停车位、地下停车库,以及按照规定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日常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我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管理和权属登记工作;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监管工作。发改、公安、环保、市场监管、城管、供水、供电、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的相应工作。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管委会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本辖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出让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明确停车位配建指标、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并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予以明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停车位配建指标以及相关技术要求,配建地下停车位。

  第六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包括人防停车位)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综合查验、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区地下停车位销售备案时,应提交经相关部门核准的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平面图、车位编号图、界址范围图,并标注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平面图。

  第八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政府出资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属于国家所有。住宅区地下停车位不得捆绑销售。

  第九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实行现售制度,在办理综合查验备案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第十条 开发企业在销售或租赁住宅区地下停车位时,应当公示与房产测绘审核单位出具的房产测绘审核成果一致的地下室平面图、可用于租赁的人防工程区域图和地下停车位数量;销售与租赁方式、备案的销售价格与租赁的租金标准以及销售与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应按规划比例向本小区业主配售。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出售。

  第十二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在办理首次登记12个月后,尚有地下车位未租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租售第二个停车位。租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每户业主在本住宅区范围内最多可同时购买两个地下停车位。

  第十三条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应当优先保障本住宅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变相出售,可按《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租赁给业主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五条 销售和租赁中未尽事宜,应遵从《六安城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纳入住宅区物业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

  第十七条 住宅区房屋全部交付后,尚未处置的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开发企业不得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或变相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情况告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登记手续。建设管理单位将人防地下停车位出租给住宅区业主使用时,应当告知使用人“本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地下停车位与房屋同步上市转让的,应当优先转让给房屋受让人或本住宅区其他业主。

  第二十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本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由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建设单位、社区或小区管理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及其费用支出等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明示或以其他方式约定。维护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对人防、消防、电梯等工程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并签订相关工程专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协议。

  人防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收益应全额用于战时防空专用设备维修养护和补贴防空地下室物业服务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维护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并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

  (七)人防地下停车位的防护防化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将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组织约谈、责令整改、暂停网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给予罚款、降低单位信用等级等处罚:

  (一)对业主要求租赁未出售或者未附赠地下停车位,建设管理单位仅采取只售不租的;

  (三)将竣工交付的小区内剩余地下停车位以承包经营、整体打包、使用权(收益权)一次性转让或变相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将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不向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超过三年或者出售、附赠、变相出售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实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印发之日前已经交付地下停车位的处置,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分别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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